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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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1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款5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的利息为58171.23元;自2019年6月11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赵志峰返还其持有的50万元金券卡;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149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900元,保全费4070元),***负担3201元,***负担117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0元,***负担2331元,***负担85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