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蚌埠市亚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4民特464号

申请人:蚌埠市亚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8949888L。

法定代表人:熊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成果石榴酒酿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蚌埠市亚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成果石榴酒酿造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蚌埠市亚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成果石榴酒酿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经蚌埠市禹会区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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