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
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台前县营销服务部
遂溪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保险款110000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保险款150080.6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9.10元,由原告***负担497.10元,被告***、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32元。原告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被告***、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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