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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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99370.27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义马市万畅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已垫付的费用7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18元,由原告***、***承担3794元,由被告义马市万畅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3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的,应同时附上诉费预收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