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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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子泽畜牧繁育有限公司 承德银源典当有限公司 承德市承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承德市开发区隆升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隆化县子泽畜牧繁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10673838.00元;支付原告交保全费5000.00元,律师费30000.00元; 二、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承德市开发区隆升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分得的部分从被告隆化县子泽畜牧繁育有限公司第一项履行内容中扣除;如被告隆化县子泽畜牧繁育有限公司在全部履行第一项内容后,承德市开发区隆升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原告在承德市开发区隆升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中应受到的清偿,归被告隆化县子泽畜牧繁育有限公司所有。 三、驳回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算。 案件受理费4493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隆化县子泽畜牧繁育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