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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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峨眉路营业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922执保23号 陈富华、何俊驹: 本院执行的陈富华申请保全何俊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对被申请人何俊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峨眉路营业所的银行账号62×××93的存款人民币4500元进行冻结(实际冻结12.09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号61×××02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进行冻结(实际冻结335.08元)以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的银行账号62×××14存款人民币10000元进行冻结(实际冻结1.7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