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巫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原巫山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与被告***于2010年7月18日签订的《巫山县消防大队露天停车场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无效。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后效后六十日内返还占有、使用原告巫山县消防救援大队的位于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363号[房地产权证号:**地证2014字第**]负二层至负六层房屋。 三、驳回原告巫山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10元,减半交纳计12005元,由原告巫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大道506号,邮编404020)。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