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9131)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合作利润款586862.2元。

案件受理费966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34.5元,由被告凯斯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7-31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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