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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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 山东冠鹏金属薄板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载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15日,按月利率10.3312‰计算;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3312‰上浮50%计算)。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利。被告已偿还的利息82679.41元,在上述还款责任中予以扣除。 二、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聊城润昌农商行抵字(2016)年第051828670号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东载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冠鹏金属薄板有限公司、***、***、***、***对被告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向被告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山东载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冠鹏金属薄板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