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本金7988万元及利息(2019年8月2日之前的利息1407426.26元,2019年8月3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7988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在7988万元的1.5倍限额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237元,由被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冠州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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