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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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润和纺织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润和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8,313.19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5日至2017年2月4日,按月利率10.3312‰计算;以4,498,313.19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3312‰上浮50%计算)。对应付未付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利。被告山东润和纺织有限公司已偿还的利息81,592.92元,在上述还款责任中予以扣除; 二、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润昌农商行)抵字(2016)年第051827690号《抵押合同》及其附件《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抵押清单》中约定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润和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向被告山东润和纺织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8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润和纺织有限公司、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