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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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2172元、残疾赔偿金6189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8606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775.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1500元,共计9675.19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775.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1500元,共计9675.19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2元,由原告***负担364元、被告***负担1204元、被告***负担1204元,同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