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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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地正丰置业有限公司 肥城万达商贸有限公司 肥城康正法律服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3民初2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山东金地正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肥城市交付原告***;被告山东金地正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撤销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3民初2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被告山东金地正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以837618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涉案房产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支付万分之二);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山东金地正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以837618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88元,由山东金地正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44元,***负担304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76元,由山东金地正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088元,***负担60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