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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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09日至2017年09月20日以13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8.3375‰计算;自2017年09月21日起以13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2.506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利息41.01元),并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