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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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 秦皇岛通联工贸有限公司 秦皇岛鑫泽冶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青龙满族自治县普赢铁业有限责任公司 秦皇岛通联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谈南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皇岛通联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谈南路支行截止到2017年1月4日的贷款本金19080000元、利息(含逾期罚息和复利)631609.5元,以及自2017年1月5日至贷款还清之日的逾期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秦皇岛通联工贸有限公司、秦皇岛鑫泽冶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普赢铁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秦皇岛通联工贸有限公司、秦皇岛鑫泽冶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普赢铁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皇岛通联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400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