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弘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
肥城旭光法律服务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弘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货款29000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弘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利息(以本金2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弘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对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山东弘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通过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26元),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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