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2020)陕0111民初3770号原告:***,女,汉族,1984年4月9日生,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代理人:宋文利,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生,住西安市灞桥区。第三人:西安丰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程留根,该公司法人。原告***诉被告***、西安丰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开庭前原告***撤回对西安丰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后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4元,原告已预交92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韩立军二0二0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赵冰1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2020)陕0111民初3770号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委托代理人:宋文利,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第三人:西安丰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程留根,该公司法人。原告***诉被告***、西安丰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开庭前原告***撤回对西安丰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后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4元,原告已预交92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韩立军二0二0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赵冰1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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