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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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知民初1052号原告:***,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X批发部,经营地址西安市阎良区。经营者:郭红娟。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文一博印刷部,经营地址西安市临潼区。经营者:吴高庆。原告***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X批发部、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文一博印刷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11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陈 晶审 判 员 单 娅 娜审 判 员 刘 淼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强 薇1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052号 原告:周秋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X批发部,经营地址西安市阎良区。经营者:郭红娟。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文一博印刷部,经营地址西安市临潼区。经营者:吴高庆。原告周秋爱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X批发部、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文一博印刷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周秋爱于2020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秋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秋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周秋爱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秋爱负担。其余1150元,退还原告周秋爱。 审 判 长 陈 晶审 判 员 单 娅 娜审 判 员 刘 淼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强 薇 1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