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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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39650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悦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计5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