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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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5)新长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 二、撤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5)新长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南昌财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中实贸易有限公司、***对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5)新长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3600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300元,合计18900元,由南昌源福贸易有限公司、***、***、南昌财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中实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