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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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纯熙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宇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纯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30日起按月利率9.46‰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 二、被告四川纯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的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9.46‰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三、被告成都宇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四川纯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被告四川纯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宇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