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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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汉小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千里马工程机械再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青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宜昌国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3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 二、千里马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挖掘机残值损失13275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挖掘机营运损失53200元。 四、驳回***其他上诉请求;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再审案件诉讼费10150元,由千里马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600元,***负担3550元;本院再审案件诉讼费13150元(其中***预交10150元,***预交2955元),由千里马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550元,***负担4600元。(***原一审预交的诉讼费5298元,武汉青天资产管理公司原二审预交的诉讼费3435元,因原一审、二审判决均已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两笔费用应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