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小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千里马工程机械再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青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宜昌国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3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

二、千里马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挖掘机残值损失13275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挖掘机营运损失53200元。

四、驳回***其他上诉请求;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再审案件诉讼费10150元,由千里马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600元,***负担3550元;本院再审案件诉讼费13150元(其中***预交10150元,***预交2955元),由千里马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550元,***负担4600元。(***原一审预交的诉讼费5298元,武汉青天资产管理公司原二审预交的诉讼费3435元,因原一审、二审判决均已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两笔费用应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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