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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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死者李×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其中254154元归原告***、***所有,其中593026元归被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7元,由原告***、***负担1455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25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2765元,由原告***、***负担97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7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