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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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5民初414号民事判决; 二、红河州锦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44200元。 三、驳回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69530元,由红河州锦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2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2元,由红河州锦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