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
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云南巨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红河州锦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红河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5民初414号民事判决;

二、红河州锦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44200元。

三、驳回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69530元,由红河州锦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2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2元,由红河州锦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0-12-1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