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繁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更成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168480元,其余利息按月利率1.3%从2020年5月27日开始计算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 二、驳回原告张更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0元,由被告***负担1737元,其余原告自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