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中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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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中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赔偿原告***1400000元;

二、被告广西中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中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74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7660元,由被告广西中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被告广西中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补充偿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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