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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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93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偿还***欠款365,000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93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支付***保全申请费2,34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合计367,34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争议标的368,805元,给付标的367,345元,给付标的占争议标的的99.6%,一审案件受理费6,832元(***预交6,775元),由***负担99.6%即6,804.67元,由***负担0.4%即27.33元;二审***上诉争议标的3,805元,给付标的2,345元,给付标的占争议标的的61.63%,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由***负担61.63%即30.81元,由***负担38.37%即19.19元;二审***上诉争议标的36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75元(***预交6,876.63元),由***负担,剩余101.63元,由本院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