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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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硕河北纸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必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必硕河北纸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佛山市必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共计2,250,000元,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必硕河北纸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佛山市必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383,320元,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8,810元,减半收取14,405元,由被告必硕河北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