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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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 新疆新龙河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新龙河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购车按揭贷款保证金88,200元; 二、被告新疆新龙河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保险保证金3,000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新龙河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强制三保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106,200元,判决支持标的91,200元,占诉讼标的的85.88%,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12%即171.13元,由被告新疆新龙河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5.88%即1,040.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