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阿克苏市磷肥厂
阿克苏市康华农村信用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停止侵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位于阿克苏市良种场的原阿克苏市磷肥厂的3.7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并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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