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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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4民初3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昆仑世纪新能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家壹品有限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缴纳出资款169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69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680元,由北京昆仑世纪新能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80元,由北京昆仑世纪新能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