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中卫市金时轮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东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民抗17号 抗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东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黄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卫市金时轮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拓守保,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李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宁夏东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中卫市金时轮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5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宁检民(行)监[2020]6400000001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耀方 审判员蔡明璇 审判员余淑云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雷锡耀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