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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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宁县望远镇奎峰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21民初2519号 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奎峰商行,住***。 经营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商行员工。 被告:永宁县杨和镇梧桐湾餐厅,住***。 经营者:***,男,住***。 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奎峰商行与被告永宁县杨和镇梧桐湾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奎峰商行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奎峰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奎峰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奎峰商行负担。 审判员隋学红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孙瑶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