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2697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9月3日的利息、复利合计255158.62元及后续利息(依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926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8896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