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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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红宝农特产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521民初3409号 原告:宁夏红宝农特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住***。 被告***,住***。 原告宁夏红宝农特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但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当日告知原告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七日后,原告未交纳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宁夏红宝农特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纪成忠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峰娟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