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红宝农特产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521民初3409号

原告:宁夏红宝农特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住***。

被告***,住***。

原告宁夏红宝农特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但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当日告知原告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七日后,原告未交纳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宁夏红宝农特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纪成忠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峰娟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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