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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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输费、逾期付款利息共计69729.04元,并以未付运输费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支付自2020年5月3日起直至欠款及利息全部付清为止的占用资金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9元,由原告***负担69元,由被告***负担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