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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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贷款本金18661.86元及自2018年3月18日至2018年6月18日止未付期内利息1194.06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8661.86元作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