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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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宁波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7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宁波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76641.20元、专项维修资金4820.4元、律师代理费118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计1295元,由原告宁波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0元,由被告***负担10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