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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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河池市龙昌新居1号楼1层101号、102号、103号商铺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协助原告***将该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如期履行,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