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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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600元,并承担从2019年1月16日始至该款偿还时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元(系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5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