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博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执保54号 申请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柳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雪萌,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博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增玉,该公司经理。 根据本院2020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0)吉24民初463号民事裁定,本院执行局已经于2020年11月17日到保全财产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2020)吉24民初463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吉24执保54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吉林省安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和存款明细账,并证明被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博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银行的账户********号的存款数额为〇,并于2017年8月11日销户。 现无法按照申请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和依据(2020)吉24民初463号民事裁定的要求,协助执行冻结存款措施。本案予以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