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汪清县青年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汪清县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执保55号 申请人:汪清县青年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朴虎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忠,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鑫,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汪清县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岗,该公司经理。 根据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0)吉24民初513号民事裁定,本院执行局已经于2020年11月25日到保全财产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2020)吉24民初513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吉24执保55号协助执行查封通知书,依法查封(2020)吉24民初513号民事裁定书所记载的裁定主文内容(查封对象为燃气管道、架空管等设备),吉林省汪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5日出具协助执行查封通知书回执,上述燃气管道、架空管等设备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并于当日到被申请人汪清县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燃气管道资产所在地张贴查封公告。 按照申请人汪清县青年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和依据(2020)吉24民初513号民事裁定,协助执行查封措施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