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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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中卫分公司 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宁夏金昱元广拓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中卫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70000元; 二、被告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中卫分公司的财产对上述第一项的判决内容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50元、案件保全费4180元,由被告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中卫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