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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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饶市明顺矿业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37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陈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37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在贵FB8823号车的交强险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陈健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60664.26元; 三、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陈健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946.73元; 四、驳回上诉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承担1430元,由被上诉人陈健承担27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内向原审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