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火电运营检修中心 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80002元、误工费10400元、护理费9598元,以上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9761.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2471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3460元,共117992.21元,以上(一)至(二)项共计237992.21元。 三、原告***得到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立即返还被告***垫付的23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6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4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