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黔东南州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9930.41元,扣除29833.81元返还给垫付人被告***后,原告***实收20096.6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款项请汇入户名:台江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台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00018829收转,由当事人到本院领取。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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