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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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莱州市富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货物损失理赔款人民币673,352.79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告莱州市富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前款偿付义务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000元; 三、被告上海闵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莱州市富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33.5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上海闵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莱州市富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