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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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海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20,000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5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2,07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2,075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4,150元。 五、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13,208.06元。 六、被告上海海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18,708.07元。 七、被告上海海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鉴定费人民币800元。 八、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九、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海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公司人民币115,245.85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6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海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各负担人民币4,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