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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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仓市沙松纺织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款项87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确认如下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开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仓直塘支行,账号:62×××14。 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