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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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晨旭运输有限公司 安徽通盛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原告***、***、***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1000元,在三者商业险中赔偿原告损失516828.98元,合计607828.98元; 二、被告扬中德、安徽通盛运输有限公司、铜陵市晨旭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264.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计1887元,由被告***和原告***、***、***各负担9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